当前位置: 教务处首页 >> 管理制度 >> 正文
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06〕2号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由教育部批准和管理,项目经费由教育部审核后拨付立项项目单位。

第二条 教育部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期拨付或停止拨付立项项目的研究经费。

第三条 立项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的研究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四条 经费管理

1.立项项目经费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立项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项目管理费。

2.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牵头人负责制。超支部分自筹解决。

3.立项项目结题后,项目单位在向教育部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经费决算报告)。

4.项目牵头人收到经费后,应根据立项项目开支范围,向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经费预算,报教育部备案。项目牵头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报告,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立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员经费:包括项目成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稿费等;

2.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3.会议费:包括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结题会等支出;

4.资料费: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和资料的费用;

5.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

6.设备购置费:用于项目研究、示范等必备设备的采购费用,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

7.其他费用。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财务司负责解释。

200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