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教务处首页 >> 管理制度 >> 正文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教高[2003]9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必须积极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为了使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课程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全校范围内或跨校选修的课程。

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学期开课计划进行必修课的选课。并在学校开设的有关课程中进行选修课的选课。

有条件的学校,经过学校间的协商,可以跨校选课修读,学分互认。

第四条 在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选学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取得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者,可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如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在取得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除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外,还可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辅修另一专业某些课程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所得到的学分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辅修课程不及格,不计学分,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其在校学习年限按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要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一定的学分。具体学分数和计分办法由各高校规定。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小创造、小发明和有关科技活动。对于学生的发明创新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在全国和省级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毕业(专业)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者,应给予一定的学分。

第六条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凡基本学制为四年本科专业的学生允许在3-7年内修读,凡基本学制为五年本科专业的学生允许在4-8年内修读,凡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专科专业的学生允许在2-5年内修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学分者即可以毕业。

第七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保留学籍。休学期限由学校确定,但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六条规定的时间。

第八条 学分用以衡量学生学习的数量,课程考核合格可取得学分。各校从本校实际出发,确定各专业修业期满所需的具体学分数。

第三章 课程的免听与免修

第九条 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校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下同)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经过审核有关材料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课程的结业考试,成绩在良好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必须根据学校的规定重修,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第十四条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选修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

第十五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应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第十六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成绩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所在学校退学规定;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三)学生因其它原因需退学的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二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学校按学分制管理规定办理毕业等手续,分管学生就业部门按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总学分的25%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达到规定学分的95%以上者(含95%),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实行学分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如入学与注册、转学、休学与复学、考勤、奖励与处分等),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实行学分制的有关配套规章。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制定按学分收费的办法,报省有关部门核准后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教育厅解释。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3月3日